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72民初28号
原告:舶科海事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津,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海洋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区产业3A栋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舶科海事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科海洋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原告舶科海事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舶科海事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7.50元,减半收取31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焦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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