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5057号
原告:湖南永恒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福利厂综合楼1-123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博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万寿路西侧1004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恒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博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恒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湖南永恒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登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