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浦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创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浦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5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创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四约村原牛房及门前的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240972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浦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16号力迅雅筑16-19号楼10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H3M2R。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创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浦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25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浦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237055.20元(实际冻结12978.28元)。现佛山市创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创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浦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237055.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