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3财保2号
申请人:陕西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600MA6YEYT7XE。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昊宇管道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9613。
法定代表人:张衡,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昊宇管道保温防腐有限公司476000在300万元限额内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固定资产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中国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昊宇管道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在476000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家庙支行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9199,期限为一年20191252020124。
案件申请费2900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君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新平
二〇一九年是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