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异17号
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龙潭河镇龙溪村。
法定代表人:刘云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金金,男,198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广福桥镇双狮村10组。
法定代表人:张兵,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安置小区高二栋1803室。
法定代表:邬学仕,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并无可供扣留的工程进度款40.09175万元,另要求本院依法撤销(2022)湘0821执14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请法院立即停止执行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称,2020年11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双狮繁殖场二标段、三标段土建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入场施工,异议人均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了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70%的进度款,若扣留或提取该进度款,将严重影响该公司施工建设,目前该公司在异议人处继续施工,工程尚未完工,剩余30%工程款双方尚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最终结算,工程款项具体金额尚无法确定。该司在异议人处现并无应付而未付的工程进度款40.09175万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双狮项目第二标、第三标工程有进度款未结算,故本院依法作出(2022)湘0821执14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湘0821执14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依法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扣留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双狮项目第二标、第三标工程的进度款40.09175万元;二、提取上诉款项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依法撤销(2022)湘0821执14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请求我院立即停止执行该执行案件,实质上也是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来予以审查。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双狮繁殖场二标段、三标段土建施工合同后,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入场施工,被执行人现仍在异议人处继续施工,工程尚未完工,异议人自己陈述每月实际支付完成工作量70%的进度款,尚有剩余30%工程款未予支付,该30%工程款也属于进度款,那么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处的工程进度款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提出的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并无可供扣留的工程进度款及要求本院立即停止执行该案的异议申请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异议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继续扣留被执行人30%工程进度款直至工程完工,并在办理完最终工程结算后,通知我院依法提取不超过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在此期间,扣留的30%进度款在未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前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该款项。另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继续在异议人处施工,支付的70%的工程进度款涉及到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本院依法提取会影响后期工程建设的进度,异议人按月扣留有30%的工程进度款,只是双方未办理结算,结算后应依法提取。故本院要求依法提取工程进度款的执行行为必将会影响异议人工程顺利建设,其请求应予支持。故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部分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人慈利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要求本院依法撤销(2022)湘0821执14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第二项的请求,驳回异议人其它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武
审 判 员  聂 菁
审 判 员  朱 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芬勇
书 记 员  刚巾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