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广福桥镇双狮村10组。
法定代表人:张兵,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安置小区高二栋1803室。
法定代表人:邬学仕,经理。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湘0821诉前调确3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一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挖机租赁费39.45万元(含已付5万元),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9月26日支付12万元(含法院扣划25800元),剩下款项22.45万元定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最迟不超过2022年11月21日),如被执行人湖南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案外人李军、邬学仕自愿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21诉前调确3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聂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舒立燕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