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水润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8345号
原告:北京正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自贸实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红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强,北京海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水润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万源北路**院**楼**02-08div>
法定代表人:曹文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畅,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正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润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北京正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截止日期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正远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恩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寇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