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河***砖厂、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4680号
原告延安河***砖厂。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不含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付延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涛,陕西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城市广场7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河***砖厂诉被告延安博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延安河***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延安河***砖厂承担。
审判员 常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锦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