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1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中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F1GJ0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南教场居民,现住富县南教场居民工程队院内。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9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3年7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7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村民,现住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7年8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村民,现住富县。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30532476X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延安中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8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原告起诉***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又起诉***作为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本案只存在一个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接受劳务的雇主和出租方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原告将***、***、延安中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共同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一审原告的主张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受害人***与***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一审原告又认为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一审原告在本案中同时起诉了***、***,就存在对法律关系的选择问题。当事人选择哪种法律关系,法院就应当按照哪种法律关系来审理。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就当事人按照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进行释明。另,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称一审程序违法,其并未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经查看一审卷宗,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的判决书送达回证上显示一审判决书由被上诉人的员工“***”代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即不是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是该公司负责收件的人亦没有证据证实其有权代收法律文书。据此,一审判决书未送达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本案应进一步查明以下事实:1、案涉房屋的承租方是***还是***。2、***与***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分包关系。3、***与延安中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4、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富县供电分公司对***的触电事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8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中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