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德合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德合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德合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江大道东侧文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吴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镇原县城乡融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政府前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住庆阳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德合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乡融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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