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德合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江大道东侧文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吴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镇原县城乡融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政府前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住庆阳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德合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镇原县城乡融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