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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金民终字第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a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倪秀午,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