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02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圣爱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小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7574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登记信息,已查封(出资额1775742元)的股权;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15日止;截至2020年3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177574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1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