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破申2号
申请人: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缤特力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小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经四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长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时,发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初步查明:
一、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在原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寿建康、***、**、***、湖州市白雀供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23870242。公司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制造、销售,太阳能系统工程的安装,货物进出口。
二、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9日(2017)浙0522民初5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84889元、截至2017年8月1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合计2484889元,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每月支付20万元,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余款284889元,于2018年10月15日之前付清;若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工程款及违约金2484889元中未付部分及2017年8月1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2017年8月11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工程款2384889元,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目前,在长兴县人民法院涉及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实施案件共18件,立案标的7780738.98元。其中涉及工人工资10件,共计443693.52元。
三、被申请人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二条电池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尚未处置。
本院认为,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长兴县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启动执行不能移送破产程序,且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其申请主体适格。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