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1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769865345E,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石小雷,。
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169331639X4,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男性,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告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查封?拍卖,并对被执行人周以军名下的苏J×××××号机动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跃进
审 判 员  史伟冬
代理审判员  张文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