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合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63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4元,由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书记员  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