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1169号之一
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7.83元,由原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