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想与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33号
原告:褚玉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倩,系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玉想与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