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109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原告***诉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忠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