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3260号
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