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发建筑有限公司

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1290号
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6号(文化广场1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深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锦绣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易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立案时主张的100万元变更为1万元。随后,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在辩论总结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且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诉讼费用,即在立案时,原告主张的标的额为100万元,原告应预交诉讼费为138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万元,应预交的诉讼费为50元。此案尚未庭审,原告又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明显有规避诉讼费用的意图;但其行为又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此,若原告依据本裁定书再行诉讼,则应补齐本案本次的诉讼费用687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本次裁定书公告送达的公告费300元。
四、若原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本裁定书再行诉讼之时,则补齐本案本次的诉讼费用68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