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发建筑有限公司

坤发建筑有限公司、宜昌中铁建业康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坤发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71934J,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何泽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中铁建业康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609377,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和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中铁建业康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鄂0506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与宜昌中铁建业康养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无效。二、宜昌中铁建业康养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坤发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诚意金300万元。三、宜昌中铁建业康养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坤发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8405.7元。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宜昌中铁建业康养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920800元,剩余债权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506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卫琼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