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196号
原告:远安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94203074A,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1934J,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泽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远安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安兴城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郑小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