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54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代理人王兵、郭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泽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傲、王小华,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