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发建筑有限公司

**与***、坤发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3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6号(文化广场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193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卢洲与被告***、坤发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2018年8月3日,原告卢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洲撤诉。
本案受理费7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洲负担。
审判员慎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聂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