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与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33750元及违约金1521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89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东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670612.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日止为2107.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