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7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中学塘潭桥工业区(土名:鹅岗)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716322Y。
法定代表人:周圣如。
委托代理人:李燕芳,系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宇新,系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保大道140号317、3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6521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3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定作款101467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及以10146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诉讼费9322.7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合计2726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律师费合计20193.09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791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2791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委托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6××**、粤A8××**的汽车,因暂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组号楼的不动产[权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以上述农村不动产权变现政策复杂、位置偏僻、价值太少为由,请求暂不进一步进行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街××座××房的不动产[权利证号:××],因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106执23773号案首先查封并正在处置上述不动产权,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凌其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