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昊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26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昊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廖金连。
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
关于广州昊尚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18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昊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的场地占用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45621.78元。由于义务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昊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广州市房管局等查询,2021年11月11日,本院另案[(2021)粤0112执12226号]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粤*****),因未找到实物,无法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18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2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孙翔
审判员  蔡云海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