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1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泽翔铝合金门窗加工,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城南一号清真寺向南第五家。
经营者:马志国,男,回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系瓜州县泽翔铝合金门窗加工业主,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萝岗区飞晟一街9号502房。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经理。
在申请执行人瓜州县泽翔铝合金门窗加工与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作出的(2021)甘09民终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88000元、执行费1220元,合计892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爱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