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1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佰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瓜州中路修理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1DY6F5X。
法定代表人:温丽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江,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瓜州县,(系温丽娟之夫)
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萝岗区飞晟一街9号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6521XK。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佰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9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287039.49元、诉讼费5214元,执行费4284元,合计296537.4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爱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