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执1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9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35085元,执行费426元,合计35511元。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