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徐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植物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1413R。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4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103民初6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0064.1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袁小辉
审判员黄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