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67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宁创业园二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1413R。
法定代表人:滕玉梅。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滕玉梅,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本院在审理***与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滕玉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16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675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滕玉梅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滕玉梅以其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滕玉梅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滕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滕玉梅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明光
审判员  廖 娟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