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02民督23号 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宁创业园二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141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加,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原百色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工业区六塘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00773876717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百色工业园区科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工业区六塘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22656088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百色工业园区科创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发出(2022)桂1002民督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百色工业园区科创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服务费812336.12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百色工业园区科创服务有限公司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1.双方只是约定了收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未结算和确认审核服务费,支付条件未成就;2.对申请人主张的数额有异议;3.被申请人百色工业园区科创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已经转让给百色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百色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不再承担科创公司相关出资人义务,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应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审查,该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桂1002民督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974元,由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