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2财保79号 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宁创业园二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141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言言,广东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5396143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5493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防城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7700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为1297700元的保单保函,保证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2月27日,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7700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以1297700元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预付。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若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另行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932********,开户行: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10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 3、被申请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区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10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