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池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2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宁创业园二号厂房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因与上诉人河池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市医院支付给天柱公司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的费用1500012元;3.判令市医院支付给天柱公司经济损失52000元项目监理负责人的人工费用,时间从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后期计算方式: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涉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解锁之日止,按每天200元计算;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市医院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对一审查明的法律事实没有意见。二、一审查明的法律事实证实,天柱公司监理延期的期间是从2017年7月21日至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9月22日共计1159天,但一审扣除第一次要求停工整改时间的15天及第二次停工整改时间的9天对天柱公司不公平,因为“建停201923”及“建停201972”号《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已经明确造成停工的原因是质量方面、安全方面、监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造成。所以天柱公司认为,这两次停工整改时间共24天不应当减去,案涉工程的监理延期的时间应当是1159天,而且,天柱公司在整改期间也尽到了监理的职责,完成了整改。三、关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解琐费的问题。2021年4月18日,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知涉案项目规划验收没有通过,规划验收合格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故不同意天柱公司申请对涉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解锁。综上所述,天柱公司不能够完成解锁的根本原因就是市医院的涉案项目规划验收没有通过,其责任当然归责于市医院。为此,应当由市医院支付天柱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被锁期间的费用。 市医院辩称,天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双方的合同约定清楚,天柱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尽职尽责的履行义务,在相关部门抽查时没有履行工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市医院有权不支付监理费用,请求二审予以驳回。 市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天柱公司的诉讼请求;3.***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一、天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2.1.2条约定,监理工作内容包括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22个方面。专用条件第2.5条约定: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自签订合同起7天内提交所有报建所需资料,每个月五日前提交上个月监理月报。但是,项目抽查时发现:无监理单位人员在场;监理单位未监督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使用、维保,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维保记录监理单位未签章。同年12月18日,该局再次对本案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时发现:(1)监理单位未监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2)总监变更后管理人员授权未完善。(3)未提供2019年11月监理月报。(4)监理周例会2019年11月后的记录缺失,签到册均为复印件。(5)未提供项目部管理人员复核记录、各分部分项检查验收记录、高大作业平台检查验收记录。(6)未提供2019年2月后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资料。(7)未提供2019年三季度公司季检记录、2019年11月分公司月检记录。(8)项目周检记录2019年7月以来未签名,未提供整改复查情况。为此,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暂停工程施工作业,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上述证据材料充分说明,天柱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正因为天柱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承包人施工作业检查监督,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导致工程被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工整改,因此,天柱公司对工期延误负有直接责任。二、一审判决判令市医院支付天柱公司监理费1466598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第11条规定:“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天柱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对工期延误负有直接责任,由此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天柱公司主张延期监理服务费用,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明显不符。同时,因天柱公司提供的监理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市医院有权扣减相应的监理费用。鉴于本案工程建设资金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因工期延误,未能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完成而被河池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补助资金11370669.55元,迫使市医院不得不申请国债解决建设资金缺口,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天柱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此,天柱公司无权要求市医院支付延期监理服务费。 天柱公司辩称,坚持一审的辩论意见和庭审意见。 天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市医院支付给天柱公司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的费用1500012元;二、支付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锁卡费用52000元(时间从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后期另行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市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5日,市医院(委托人)经过招投标后与天柱公司(监理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市医院委托天柱公司监理其建设的河池市人民医院儿科中心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规模新建一栋业务综合楼,框混结构,地下1层,地上11层,总建筑面积18055.32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4171万元,施工阶段监理期限510日历天,自2016年2月25日始,至2017年7月20日止。签约酬金65.9万元,包括施工阶段监理酬金65.9万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2.1对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约定。4.1.1约定,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1.1约定监理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不包括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及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阶段的监理服务。2.1.2约定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所委托项目的土建工程(含土方、降水、防水、维护、结构等)、外立面装饰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含空调管道、消防等)、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空调通风工程、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及附属工程等所有施工内容。4.1监理人违约责任约定,监理人赔偿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5.2.1监理酬金计算方法约定:本工程建安部分投资暂定4171万元,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为65.9万元。监理酬金包括施工全过程监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及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所产生的监理费用。5.2.2监理酬金支付时间与金额约定:⑶在工程结算审定完成之日起10日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酬金结算清单,委托人在收到监理酬金结算清单之日起15日内核准并支付,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95%;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委托人将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余款全部付清。5.2.3延期费用的支付约定:由于非监理人原因,使得施工阶段的实际监理服务期超出合同监理服务期时,委托人另行向监理人支付延期费用,延期费用按以下公式计取:延期费用=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暂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本合同监理服务期(天)。6.1生效约定:本合同生效条件:自签字**之日起。 合同签订后,案涉项目工程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二建)负责施工,并从2016年8月5日开始施工,天柱公司亦同步开展监理工作。天柱公司成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案涉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2016年11月10日变更为***,其他监理工程师有***、***、**等,其职责是根据工程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 2019年9月24日,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发现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为:1.抽查时,无监理人员在场;2.未监督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的使用、维护,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维保记录监理单位未签章。市住建局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市医院、广西二建、天柱公司立即对案涉项目进行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后于2019年10月9日将整改报告书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9年12月18日,市住建局开展河池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案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履职及管理资料方面存在的问题为:1.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2.总监变更后管理人员授权未完善;3.未提供2019年11月监理月报;4.监理周例会2019年11月后的记录缺失,签到册均为复印件;5.未提供项目部管理人员复核记录、各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记录、高大作业平台检查验收记录;6.未提供2019年2月后的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资料;7.未提供2019年三季度公司季检记录、2019年11月分公司月检记录;8.项目周检记录2019年7月以来未签名,未提供整改复查情况;9.未根据安委明电〔2019〕3号、**办电〔2019〕232号、***〔2019〕55号、河办发电〔2019〕4号、河安委办〔2019〕33号、河安委〔2019〕7号、河住建〔2019〕208号等近期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建局向市医院、广西二建、天柱公司发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7日前将整改报告书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2020年9月22日,案涉工程项目通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020年9月24日,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市医院发出的《关于对河池市人民医院儿科中心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市医院在2020年9月22日案涉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中建设工程质量、规划条件核实、项目建设用地复核三方面存在问题,其中提出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资料方面和现场抽查存在的15个问题。 市医院已按合同约定向天柱公司支付了合同期内的监理费65.9万元。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延期,2021年3月25日,天柱公司向市医院提交《河池市人民医院儿科中心建设项目监理延期费用申请详细报告》,请求市医院支付项目监理的延期费。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天柱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1年4月7日,天柱公司向市住建局、市医院提交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解锁申请书》,申请解锁案涉建设项目监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证件。2021年4月18日,河池市人民医院在该申请书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同意解锁,并加盖公章。但总监理工程师证件未能解锁。天柱公司提交的申请书载明:河池市人民医院儿科中心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已满足: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并由各参建责任方达成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后,项目验收合格的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意见书可作为证明材料)的解锁项目相关人员证件条件。但由于业主单位对儿科中心地下室及室外绿化等重新规划,导致自然国土部门规划验收未通过,按照住建局及相关部门规定:解锁项目相关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证件,工程须整体验收通过。 一审法院认为:天柱公司与市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天柱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市医院是否应向天柱公司支付延期监理费用及应支付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工程监理是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的强制性工作内容。监理费亦是工程建设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市医院向天柱公司给付的监理费用包含合同期内的监理费和延期监理费,其中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20日共计510天,该期间内的监理费市医院已支付。对监理延期的期间2017年7月21日至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9月22日共计1159天,在此期间,经市住建局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18日二次对案涉工程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在质量方面、安全方面、监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对此市住建局二次均要求停工整改,其中第一次要求停工整改时间为15天,第二次停工整改时间为9天。因二次停工整改均涉及监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据此可以认定天柱公司的总监理、专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故监理延期的时间应减去停工整改的时间,本院认定监理延期的时间为1135天(1159天-15天-9天)。市住建局二次下发的停工整改通知、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于2020年9月24日向市医院发出的《关于对河池市人民医院儿科中心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书》中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的现场抽查存在的15个问题,虽然证明天柱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但并不足以证明天柱公司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构成根本性违约而不能依据合同取得监理费和造成其经济损失。另外,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导致案涉项目工期延误、未能按期完成的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方,因此,市医院应向天柱公司支付延期监理费1466598元(659000元÷510天×1135天)。 关于天柱公司请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解琐费的问题。案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被锁定,天柱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市住建局申请解锁,市医院亦给予了配合,签字同意解锁,因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被锁定不能当然地归责于市医院,故对天柱公司要求市医院支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锁卡费用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市医院支付给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466598元;二、驳回天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68元(已预交),***公司负担1033元,市医院负担17735元。 市医院二审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天柱公司二审提供市住建局2021年6月1日出具的《关于信访件的告知书》,拟证明天柱公司监理工程师被锁卡的原因是市医院儿童中心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没有通过,并非天柱公司原因造成。 市医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予以采纳作为证据,但证明效力在本院认为部分另行论述。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25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16年8月5日实际开工建设。 2019年10月14日,广西二建第四分公司向市医院提交《工程进度承诺书》,载明案涉项目施工进度滞后,对相关工程制定了进度计划表,并表示因其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自愿按照合同的违约条款接受处罚。 2019年11月7日,市医院给广西二建发出《关于对教学综合楼和儿科中心两个建设项目工期延误进行处罚的函》,市医院认为广西二建没有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延误费,并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2020年4月17日,市医院委托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向广西二建发送《律师函》,认为广西二建存在逾期施工的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市医院将在结算工程款中抵扣。 2021年3月25日天柱公司向市医院发送《河池市人民医院儿科中心建设项目建立延期费用申请详细报告》,报告载明其主张的实际施工时间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 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22日获得五方签字验收,验收的《汇总表》记载开工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记载开工时间为2016年8月5日。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市医院是否应向天柱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2、市医院应否支付天柱公司锁卡费。 一、关于市医院是否应向天柱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的问题 本院认为,天柱公司虽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的违约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工程延期与天柱公司监理行为有直接关系,市医院拒付超期监理费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第一,天柱公司已基本履行了监理义务。根据案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天柱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阶段提供监理服务,从天柱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市医院已支付合同期内监理费65.9万元可知,天柱公司已按照监理合同履行了相关的监理义务,虽然在市住建局两次检查和整改要求中均指出了监理方存在的问题,但两次检查和整改要求提出的问题天柱公司均已进行了整改。市医院上诉提出天柱公司未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一些监理材料上的缺失,可要求天柱公司补充完善,不应以此作为拒付超期监理费的理由。第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延期系因天柱公司未按监理合同履行义务而导致。市医院上诉认为天柱公司对工程延误负有直接责任而拒付超期监理费的理由不成立。如前所述,市住建局两次检查提出的问题天柱公司均已进行整改,一审对整改的天数亦予以扣除,市医院未举证其他延期系因天柱公司履行监理合同违约而导致,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相反,案涉工程施工方广西二建第四分公司向市医院出具了《工期进度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其施工的案涉项目施工进度滞后,对相关工程的进度进行了承诺。市医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案涉工程施工方广西二建发送《关于对教学综合楼和儿科中心两个建设项目工期延误进行处罚的函》及于2020年4月17日委托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向案涉工程施工方广西二建发送《律师函》,上述两份文件均主张案涉工程施工方广西二建存在工程延误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的赔偿。据此,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天柱公司的监理行为与工期延误有直接关系,而市医院此前亦向案涉工程施工方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未向天柱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市医院以天柱公司监理服务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而拒付超期监理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一审确定市医院应付的超期监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重新认定如下:第一,案涉工程从2016年8月5日开始实际施工,天柱公司此时才开始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期应从此时开始计算。虽然案涉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从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7月20日,监理期为510日历天。但案涉监理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并未实际施工,天柱公司亦未提供监理服务,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计算监理期和监理费。虽案涉工程五方验收材料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不一致,但双方对一审认定案涉工程从2016年8月5日起开始施工的事实无异议,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天柱公司的监理期,监理期计算510天至2017年12月27日。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22日获得五方竣工验收,案涉工程实际逾期999天,市医院应向天柱公司支付该超期监理的监理费。第二,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均指出天柱公司监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并责令改正,该整改期间应予以扣除。虽然整改通知中亦有施工方存在的问题,但天柱公司作为监理方存在的问题亦需要按要求整改,天柱公司主张两次整改期间应计算监理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两次整改期间24天应予扣除。综上,案涉工程实际逾期975天(999天-24天),市医院应向按合同约定向天柱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费1259853元(659000元÷510天×975天)。 二、关于市医院应否支付天柱公司锁卡费的问题 本院认为,市医院不应向天柱公司支付锁卡费。首先,天柱公司监理工程师证件被锁定系基于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和需要,并非基于案涉监理合同的约定,市医院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该行为及后果,市医院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天柱公司未举证证实监理工程师证件被锁产生的实际损失。最后,天柱公司作为专业的监理公司,其应清楚监理工程师证件在监理工程未获得联合验收通过前被锁定的规定,其未在合同中对监理工程师证件锁定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应自行承担监理工程师证件被锁的责任,天柱公司请求市医院赔偿锁卡费无合同依据。据此,一审判决市医院不承担锁卡费的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市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天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2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河池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超期监理费1259853元; 3、驳回上诉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68元,由上诉人河池市人民医院负担16122元,由上诉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6元。上诉人河池市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9元,由上诉人河池市人民医院负担15462元,由上诉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37元。上诉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其负担。上诉人河池市人民医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