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302民初1025号
原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根,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号*幢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第晶,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解,签收文书的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中翔建筑装饰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合泰物业服务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翔建筑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成及委托代理人杨海根,被告合泰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以个人身份、朱第晶同时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翔建筑装饰公司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被告***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上海路55号2幢1-25-4室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和***支付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欠款17万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止);2.合泰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合泰物业服务公司会同龙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就龙腾花园小区五栋楼的屋面防水施工与中翔建筑装饰公司签订《屋面防水施工合同》。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按期完成了全部施工项目。2018年4月,合同各方签署了《龙腾花园楼顶防水面积认证书》。2018年8月25日,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和龙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施工已结束,符合验收标准。因十堰市房屋公共维修专项基金尚未拨付到位,合泰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及时结清中翔建筑装饰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项。2018年12月23日,通过对账,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向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余款17万元,承诺该欠款于维修基金拨付到位后立即兑付。现十堰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已将款项拨付到位,然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欠款。
被告合泰物业服务公司、***辩称:1.***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2.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刘建国,由刘建国投资,收益也归刘建国;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只是挂名,没有任何投资建设行为,最后通过维修基金拨付款项的施工主体是十堰玖玖建筑工程公司,中翔建筑装饰公司不享有该工程任何权利,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3.应通知实际施工人刘建国参与诉讼。
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0月,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没有防水企业施工资质)向刘建国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建国以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名义签署、施工龙腾花园屋顶防水工程,并表示法律后果由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承担。此后,刘建国以中翔建筑装饰公司(乙方)名义与合泰物业服务公司(甲方)、龙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丙方)签订《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龙腾花园”1栋、3栋、4栋、5栋、6栋的屋面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工程总价位597188.07元。
施工完毕后,合泰物业服务公司、龙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先后于2018年4月与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对工程量进行认证。2018年8月25日,三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施工已结束,符合验收标准。2018年12月23日,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向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到中翔建筑装饰公司防水维修工程款17万元,于房管理下拨房屋维修基金至该公司账户后立即兑付。***在《欠条》上欠款人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后面签名。中翔建筑装饰公司为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向十堰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委托书》,表示“龙腾花园小区1#-6#楼顶防水维修”项目已维修完毕,因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已将部分工程款先行垫付与中翔建筑装饰公司,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委托合泰物业服务公司申领本项目维修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承担,中翔建筑装饰公司不再申领该工程款。
2019年2月14日,十堰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将涉案项目的工程款拨付给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合泰物业服务公司收款后未向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支付。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刘建国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该争议事实,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刘建国是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委托从事涉案工程签约、施工的代理人,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明确表示对刘建国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符合委托代理的表现形式;合泰物业服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建国是涉案工程的投资人并实际享有工程收益;因此,合泰物业服务公司主张刘建国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将防水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中翔建筑装饰公司,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及龙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中翔建筑装饰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向中翔建筑装饰公司出具《欠条》是在结算后对其义务的确认,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有约束力。合泰物业服务公司在付款条件成就后未履行付款义务,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是合同相对人,在《欠条》上署名,应认定是作为合泰物业服务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名,不属于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中翔建筑装饰公司主张***承担责任不应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欠款170000元,并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85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京郧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