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1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1幢1单元1-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06612177XR,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40-A号6幢1-1。
法定代表人:李声琴,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鄂030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7万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含债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