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民初2363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上海路大美盛城1幢1单元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42498818。
被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中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婷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