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740号
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5353894W。
法定代表人:章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滨河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