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989号
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5353894W。
法定代表人:章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大道与韶山路交汇处一栋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3839619K。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