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3069号
原告: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章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辉,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滨河西区。
原告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