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98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5353894W。
法定代表人:章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大道与韶山路交汇处一栋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3839619K。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9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天一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