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乐意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小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乐意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裕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乐意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市乐意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新余市乐意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370元及违约金14083元,案件受理费1424元,申请执行费2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