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行审104号
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新市东街1336号。
负责人:侯占方。
委托代理人:李珺,任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任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
被申请人:晋城市科裕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东常村。
法定代表人:尚红亮。
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晋城市科裕达铸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泽国土资罚字〔201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结束。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当事人的意见,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未经泽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签字确认,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受理的形式要件。故对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尹艳芬
审 判 员 李志赛
审 判 员 李新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焦利利
书 记 员 任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