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科裕达铸造有限公司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某某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4766号
原告: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防、席刘颖(实习),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东常村。
法定代表人:尚红亮。
原告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留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珺铌
书 记 员 闫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