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初56号
申请人: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文教路**江西省农业检验检测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429906。
法定代表人:万国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坤,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碧洲镇栗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8412625XE。
法定代表人:蒋应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和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碧洲镇栗头村石洋塘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8163350X0。
法定代表人:刘智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碧洲镇栗头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X1QU0C。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蒋应相,男,195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申请人:王六生,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申请人:刘智娟,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人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和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蒋应相、王六生、刘智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和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蒋应相、王六生、刘智娟名下的价值1435869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136010107000000000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和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蒋应相、王六生、刘智娟名下价值1435869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陈治美
审判员 杨思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