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7)赣0827民初1203-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被告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7民初1203-1号
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被告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智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赣0827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赣0827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叶合香”补正为“叶台香”。
审 判 长  梁 敏
审 判 员  曾建明
人民陪审员  吕丽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赖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