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0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会莲,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王亮,男。
被执行人:王爱民,男。
被执行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小亮与被执行人李庆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秦小亮撤回其与李庆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803执389号申请人秦小亮对被执行人李庆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麻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