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7民初2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地址: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肖舒,该行员工。******
被告:***,男,45岁,***年3月19日,地址:遂川县。******
被告:**,女,30岁,1988年4月11日,地址:遂川县。******
被告:***,男,55岁,1961年6月6日,地址:遂川县。******
被告:***,女,55岁,1962年2月5日,地址:遂川县。******
被告: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遂川县泉江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诉被告***、**、***、***、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