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3执恢1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会莲,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第9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恢复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财富广场第1栋1-404、405、406三处房屋。2019年3月5日,本院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1-404房屋以46.543万元进行公开拍卖,最后由竞买人赖爱民以58.153万元竞得;1-405房屋以46.543万元进行公开拍卖,最后由竞买人***以51.343万元竞得;在评估价66.49万元的基础上以46.543万元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多次出价,最后由竞买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以51.343万元竞得;1-406房屋以44.065万元进行公开拍卖,最后由竞买人***以58.465万元竞得。以上房产经过分配,申请人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得477416.1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申请人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8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